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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

原告
特電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欽
被告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322,270.16元,以起訴時之民國99年10月21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0.845換算新臺幣計算(以下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0,952 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70,4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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