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
- 原告
- 特電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欽
- 被告
-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322,270.16元,以起訴時之民國99年10月21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0.845換算新臺幣計算(以下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0,952 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70,4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