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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張文毓
  • 法定代理人
    林鎮源

  • 原告
    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原   告 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源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起訴狀之英文譯本,俾便本院囑託外交部送達。 ㈡提出被告MC DOS INTERNATIONAL B.V.於荷蘭國之設立登記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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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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