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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股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洪純莉
  • 法定代理人
    杜簡月霞

  • 原告
    杜恒芬
  • 被告
    萬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杜恒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57號原   告 杜恒芬 訴訟代理人 汪倩英律師 被   告 萬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簡月霞 被   告 杜恒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黃宗哲律師 胡智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確認附表1所示即股 數總計為4065股,票面金額均為1萬元之股票為其所有,且被告 杜桓誼應將上開所列之股票返還並過戶登記予原告,故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65萬元;另訴之聲明第3項為請 求被告萬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杜桓誼應將印章返還予原告,核屬財產權訴訟(按非財產權訴訟,係指涉及人格權或身分關係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立法理由可資參照)。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該部分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暫時核定為165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3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萬4240元,原告僅繳納36萬9720元,尚欠1萬4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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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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