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 上訴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145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仟玖佰零玖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肆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