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 上訴人
- 富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恒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翔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翔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2,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