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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上訴人
富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翔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翔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2,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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