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 上訴人
- 富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恆青
- 被上訴人
- 翔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鎮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1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2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