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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調整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林欣苑

  • 當事人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良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興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原   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黃貞季律師 被   告 良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民 被   告 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進 被   告 興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民 被   告 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立群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0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二、被告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有變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是否聲明 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應檢附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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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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