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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凱
上訴人
即被告
洪榮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McCall International (95)Ltd.
法定代理人
陳碧慧Chan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3 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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