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郭顏毓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 告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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