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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8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宙○○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海龍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酉○○
被   告
午○○
亥○○
己○○
甲○○
久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原住彰化.
人           號
被   告
富莉萊國際商行
法定代理人
戌○○
兼法定代理
子○○
人           現應.
被   告
上沅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號
被   告
癸○○
宇○○
被   告
寶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庚○○
人           31號.
被   告
富千代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庚○○
人           31號.
被   告
巳○○
立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天○○
被   告
上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被   告
品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被   告
珍蓮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被   告
紅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億豐青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被   告
則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地○○
戊○○原名丁○○.
被   告
申○○
陳金明即鑫程資訊企業社
順興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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