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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原告
乙○○
原告
兆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複代理人
李姝蒓律師
被告
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蔡美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訴訟費用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叁拾萬元,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叁拾萬元,餘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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