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9號
上訴人即
先位原告 日商沙哈資源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禮涵
- 法定代理人
- 上訴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備位原告 日商沙哈資源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涉谷憲二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陳盈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詹岳霖、詹仁道因99年重訴字第49號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伍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