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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9號

返還投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9號

上訴人即

先位原告  日商沙哈資源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禮涵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備位原告 日商沙哈資源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涉谷憲二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盈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詹岳霖、詹仁道因99年重訴字第49號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伍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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