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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給付代辦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上訴人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間99年度重訴字第519號給付代辦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6,213,6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71,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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