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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貸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許純芳

  • 當事人
    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2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4號請求返還貸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萬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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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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