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 上訴人
- 王銘銜即吉利發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裕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1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