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返還停車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上訴人
王銘銜即吉利發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裕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1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