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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原告
李鈺錫
原告
李立柏
原告
張爾真
原告
兼法定代理 許馨方
原告
人 之2.
原告
李苑華
原告
陳茂霖
原告
賴麗仰
原告
陳孫蘭
原告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被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敬村
訴訟代理人
黃彥翔
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
複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複代理人
受告知人 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瀛
參加人
國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參加人
宏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參加人
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安
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麗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慈翊律師
參加人
商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同上
參加人
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瀛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複代理人
受告知人 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
參加人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銘
參加人
崧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參加人
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平沼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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