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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
    宣玉華

  • 當事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29號上 訴 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敬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爾真、許馨方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38,442元,按起 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1:31.567計算,折合新臺幣35,937,198元(1,138,442×31.567=35,937,19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92,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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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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