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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26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郭蕞爾
訴訟代理人
苗春興
被告
嬴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君 原籍設:台北市○○區○○路397巷2弄

      賴蒼威

      林文賢

兼法定代理 賴聰賢  原籍設:.

人          2號4樓.

兼法定代理 鄭鴻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25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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