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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6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   告
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琳義
被   告
葉姿伶
被   告
葉楊素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84萬942元,該裁定已於99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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