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6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65號
- 原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被 告
- 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琳義
- 被 告
- 葉姿伶
- 被 告
- 葉楊素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84萬942元,該裁定已於99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