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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賴秀蘭

  • 當事人
    德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   告 德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星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林矜婷律師 被   告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施汎泉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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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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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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