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71號
- 原告
- 通營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珈瑜
- 原告
- 通貿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熊
- 原告
- 永盛電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錦章
- 原告
- 協和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儷庭
- 原告
- 登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周數雲
- 原告
- 芫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經
- 被告
-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通營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通貿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永盛電業有限公司、協和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登祥工程有限公司、芫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687,081元、580,291元、4,840,820元、3,885,159元、8,807,920元、268,216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6,390元、49,015元、39,511元、88,219元、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