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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7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71號

原告
通營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珈瑜
原告
通貿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熊
原告
永盛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錦章
原告
協和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儷庭
原告
登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周數雲
原告
芫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經
被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通營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通貿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永盛電業有限公司、協和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登祥工程有限公司、芫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687,081元、580,291元、4,840,820元、3,885,159元、8,807,920元、268,216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6,390元、49,015元、39,511元、88,219元、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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