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重興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9萬0321元,此項裁定分別已於100年8月5日、同年8月9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