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99號
- 聲請人
- 影響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099號│├──┬────────┬──────┬───────┬─────┬─────┤│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支票號碼 │├──┼────────┼──────┼───────┼─────┼─────┤│001 │創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420,000元 │99年1月1日│TC0000000 ││ │吳振宗 │八德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