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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99號

聲請人
影響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099號│├──┬────────┬──────┬───────┬─────┬─────┤│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支票號碼 │├──┼────────┼──────┼───────┼─────┼─────┤│001 │創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420,000元 │99年1月1日│TC0000000 ││ │吳振宗 │八德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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