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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許純芳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11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君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41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001 │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1 │400 │ ├──┼─────────────┼──────────────┼───┼───┤ │002 │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89-ND-0000000 │36 │36,000│ ├──┼─────────────┼──────────────┼───┼───┤ │003 │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89-ND-0000000 │14 │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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