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請人
九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7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4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98年9月29日 │10,475元 │0000000 │ ││ │司 邱立堅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