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35號
- 聲請人
- 一六八旅館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陳燕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435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旭海國際科技股份│第一商業銀行景美│99年1月20日 │66,251元 │AA0000000 ││ │有限公司 │簡易型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