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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5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孫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570號

聲請人
超悅舞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57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台灣筆克股份有限公│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98年10月31日│922,320元 │0000000 ││ │司 謝松發 │銀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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