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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6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697號

聲請人
活全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69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瑞鴻複材企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城東│3,675,000元 │99年1月10日 │No.0000000│3個月 ││ │限公司 呂善仕 │分行 │ │ │ │ │├──┼─────────┼────────┼───────┼──────┼─────┼──────┤│002 │瑞鴻複材企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城東│945,000元 │99年1月10日 │No.0000000│3個月 ││ │限公司 呂善仕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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