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6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697號
- 聲請人
- 活全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69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瑞鴻複材企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城東│3,675,000元 │99年1月10日 │No.0000000│3個月 ││ │限公司 呂善仕 │分行 │ │ │ │ │├──┼─────────┼────────┼───────┼──────┼─────┼──────┤│002 │瑞鴻複材企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城東│945,000元 │99年1月10日 │No.0000000│3個月 ││ │限公司 呂善仕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