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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貓頭鷹國際股份有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慶│98年8月16日 │18,132元 │MC0000000 │ ││ │公司 │城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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