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52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752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1 │全球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E-000033 │ │1 │1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