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57號
- 聲請人
- 科樂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三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757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台視文化事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99年3月31日 │103,977元 │TY0000000 ││ │限公司 劉麗惠 │化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