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3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18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三個月,已於民國99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01 │昱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000-0 │ 1 │10000 │├──┼──────────┼────────┼──┼───┤│ 02 │昱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000-0 │ 1 │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