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7號
- 聲請人
- 皇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87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輝憲有限公司│兆豐國際│98年8月20日 │51,685元 │AS0000000 ││ │張憲棠 │商業銀行│ │ │ ││ │ │松南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