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0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013號
- 聲請人
- 三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013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三朋儀器股份有│臺灣銀行城中分行│99年5月28日 │285000元 │FA0000000 ││ │限公司 乙○○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