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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張瑜鳳陳靜茹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230號

聲請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中山路郵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23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99年6月18日 │25,000元 │0000000 ││ │限公司 │東分行 │ │ │ │├──┼─────────┼─────────┼──────┼─────────┼────┤│002 │逸昌商行 鄒春貴 │玉山商業銀行民權分│99年6月19日 │32,770元 │0000000 ││ │ │行 │ │ │ │├──┼─────────┼─────────┼──────┼─────────┼────┤│003 │財團法人東南科技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景│99年6月15日 │10,000元 │0000000 ││ │學 │美分行 │ │ │ │├──┼─────────┼─────────┼──────┼─────────┼────┤│004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99年3月16日 │4,722元 │0000000 ││ │限公司 │北分行 │ │ │ │├──┼─────────┼─────────┼──────┼─────────┼────┤│005 │洪炳祥 │華泰商業銀行永吉分│99年5月29日 │45,700元 │0000000 ││ │ │行 │ │ │ │├──┼─────────┼─────────┼──────┼─────────┼────┤│006 │李春貞 │大台北商業銀行建成│99年6月12日 │40,000元 │0000000 ││ │ │分行 │ │ │ │├──┼─────────┼─────────┼──────┼─────────┼────┤│007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元大商業銀行城中分│99年6月15日 │3,263元 │0000000 ││ │限公司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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