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261號
- 聲請人
- 登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聯宗
- 訴訟代理人
- 唐若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26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登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呂聯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99年5月31日 │114,660元 │CD0000000 │├──┼──────────────┼───────────┼──────┼─────┼─────┤│002 │登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呂聯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99年5月31日 │38,808元 │CD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