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汪怡君
- 當事人李伶利即李永揚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331號聲 請 人 李伶利即李永揚之. 李伶芬即李永揚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33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42567-3 │1 │1000 │ │ ├──┼───────────────┼──────────┼───┼────┼───┤ │002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42568-5 │1 │1000 │ │ ├──┼───────────────┼──────────┼───┼────┼───┤ │003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42569-7 │1 │1000 │ │ ├──┼───────────────┼──────────┼───┼────┼───┤ │004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42570-3 │1 │1000 │ │ ├──┼───────────────┼──────────┼───┼────┼───┤ │005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42571-5 │1 │1000 │ │ ├──┼───────────────┼──────────┼───┼────┼───┤ │006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42572-7 │1 │1000 │ │ ├──┼───────────────┼──────────┼───┼────┼───┤ │007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3434-2 │1 │929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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