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5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564號
- 聲請人
- 嘉晟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陳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民國99年10月2日、同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564號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林建國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5,230元 │99年6月5日 │0000000 │4個月 ││ │ │作社 │ │ │ │ │├──┼────────┼────────┼───────┼──────┼────┼──────┤│002 │同義企業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松山│70,534元 │99年6月30日 │0000000 │5個月 ││ │楊經書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