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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請人
聯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土地銀行長安分行 │土地銀行長安分行 │95年5月29日 │260,000元 │0000000 ││ │王豐榮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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