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622號
- 聲請人
- 璞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岳虎
- 訴訟代理人
- 邱宜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622號│├──┬───┬─────────┬─────┬─────────┬─────┤│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張盈盈│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99年8月9日│280,000元 │AA0000000 ││ │ │行 │ │ │ │├──┼───┼─────────┼─────┼─────────┼─────┤│002 │張盈盈│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99年8月9日│280,000元 │AA0000000 ││ │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