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7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703號
- 聲請人
- 科樂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其明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703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巨思文化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9年10月10日│605332元 │BR0000000 ││ │限公司 詹宏志 │信義分行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