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88號
- 聲請人
- 上晟通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德佳鋼鐵有限公司劉錫榖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付款人為兆豐商業銀行松南分行,面額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肆拾元,票據號碼AS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德佳鋼鐵有限公司劉錫榖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付款人為兆豐商業銀行松南分行、面額新臺幣一萬三千四百四十元、票據號碼AS0000000號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八年司催字第二一九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二一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