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88號
- 聲請人
- 橙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88號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吳淑蓉│大台北 │98年7月28日 │7,000元 │FY0000000 ││ │ │商業銀行│ │ │ ││ │ │昆明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