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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薛中興吳佳薇莊書雯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9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6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莊書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謝梅琴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9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 │1 │200 │ │ ├──┼───────────────┼──────────────┼────┼───┼────┼───┤ │002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 │1 │20 │ │ ├──┼───────────────┼──────────────┼────┼───┼────┼───┤ │003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 │1 │11 │ │ ├──┼───────────────┼──────────────┼────┼───┼────┼───┤ │004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 │1 │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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