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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周祖民匡偉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61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61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001 │台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5278 │1 │1000│├──┼──────────┼─────┼──┼──┤│002 │台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5279 │1 │1000│├──┼──────────┼─────┼──┼──┤│003 │台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5280 │1 │1000│├──┼──────────┼─────┼──┼──┤│004 │台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14138 │1 │1000│├──┼──────────┼─────┼──┼──┤│005 │台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0NX27 │1 │265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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