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61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61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001 │台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5278 │1 │1000│├──┼──────────┼─────┼──┼──┤│002 │台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5279 │1 │1000│├──┼──────────┼─────┼──┼──┤│003 │台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5280 │1 │1000│├──┼──────────┼─────┼──┼──┤│004 │台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14138 │1 │1000│├──┼──────────┼─────┼──┼──┤│005 │台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0NX27 │1 │2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