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2號
- 聲請人
- 捷影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7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點將影像事業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三興分│98年9月5日 │78,670元 │AC0000000 │ ││ │司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