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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張松鈞陳秀貞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41號

聲請人
美商美國新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741號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旭正藥品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98年10月31日│166,856元 │0000000 ││ │ │行 │ │ │ │├──┼────────┼─────────┼──────┼─────────┼────┤│002 │培靈醫院 │上海商業銀行松山分│98年10月31日│58,660元 │0000000 ││ │ │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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