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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丁蓓蓓黃書苑周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14號

聲請人
暢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9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814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顯特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98年12月1日 │78,031元 │RU0000000 │ ││ │ │權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周玉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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