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70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70號
- 聲 請 人
- 億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970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001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77ND48160-6 │1 │1000│├──┼─────────┼───────┼───┼──┤│002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003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85NX20243-3 │1 │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