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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億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970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001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77ND48160-6 │1 │1000│├──┼─────────┼───────┼───┼──┤│002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003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85NX20243-3 │1 │400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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