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78號
- 上訴人
-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瑞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武雄
吳彥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保險字第78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